1.形容的成语

2.毛皇后为何被处以裸刑致死?

3.为什么老虎凳施刑时要光着脚?

4.先秦儒家的刑治思想

5.翻译古文,语出韩非子对商鞅强调“轻罪重罚”,主张“以刑去刑”的评价。

6.古代有哪几种刑法?

以刑去刑_以刑致刑

刑的笔顺:横,横,撇,竖,竖,竖钩。

刑的拼音:xíng;部首:刂;笔画:6;五笔:GAJH;五行:水。

基本解释

1、刑罚 徒~。死~。

2、指对犯罪嫌疑人的体罚 用~。~讯。

3、古又同“型”。

相关词汇

1、以刑止刑,yǐ xíng zhǐ xíng,犹以刑去刑。

2、以刑去刑,yǐ xíng qù xíng,用刑罚遏止刑罚,意指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

3、以刑致刑,yǐ xíng zhì xíng,对重罪施以轻刑,则罪犯无所畏惧,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

4、严刑峻法,yán xíng jùn fǎ,严厉的刑罚,苛刻的法令;使法令刑罚严厉起来。

5、果刑信赏,guǒ xíng xìn shǎng,指赏罚严明。

6、武刑,wǔ xíng,谓以武力惩处。

7、议刑,yì xíng,谓议罪以定刑。

8、刑余之人,xíng yú zhī rén,余:以后。指太监或受过宫刑的人。也指其他受刑致残的人。

形容的成语

谢瑶环是被武三思使用酷刑折磨致死的。在瑶环一次巡查江南、安抚百姓的骚动中,武三思勾结当地恶霸,以内外勾结之罪,对瑶环朝中请官进行打击,武三思假传圣旨,把谢瑶环打入天牢,为使瑶环屈招,使尽各种酷刑。

最后在武后的亲自解救下,从大牢放出瑶环,但为时已晚,瑶环惨死在酷刑之下,武三思被贬为庶民,帮凶被处以极刑,谢瑶环被追封为安国侯,得以厚葬,瑶环的青梅竹马文怀中获得武后的赦免,独守墓地,老死一生。

谢瑶环是唐江南人士,女,十四五岁被选入宫,武则天称金轮圣神皇帝时任尚仪院司籍女官。

梁王武三思得报:苏州农民逃往太湖谋乱,武三思与来俊臣极力主剿,谢瑶环以此系豪强兼并土地所致,力主安抚,徐有功深然其说,旋又争辩于武则天驾前,武则天虽未置可否。

确认为谢瑶环见识胜于男子,传旨谢瑶环,改名谢仲举,赐尚方剑巡按江南,并命“凡侵夺民田鱼肉百姓者,勋戚贵胄一不宽贷。”

扩展资料:

谢瑶环她本身只是宫中的一个小小女官,做着平平无奇的事情,若不是靠着自己超凡的才华,恐怕只能在宫中就这么孤独终老,被埋没在尘埃中。但有句话叫做,是金子总会发光的,或许命运就是不让她这么默默无闻下去,让她凭借着过人的胆识出现在了武则天面前。

说来也是缘分,谢瑶环正好出现在了武则天执政的这个时期,武则天自己就是信奉“谁说女子不如男这一理念”的,所以对有能力的谢瑶环自然是极为欣赏,在对她进行一番考察后就毅然让她担任起钦差之职,一路解决民间冤案,为那些无辜的百姓平冤昭雪。

谁说女子不如男?她被武则天赏识,这个“女官”不简单啊。事实证明,武则天没有信错人,虽然这一过程十分艰险,不知有多人想要置谢瑶环于死地,但她却仍旧一往无前,她知道众多高官权要相互勾结,牵一发而动全身,但她却只想为国为君为民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百度百科-谢瑶环

毛皇后为何被处以裸刑致死?

法外施仁 旧时指宽大处理罪犯。

出处: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十三回:“当朝的圣人最恼的贪官污吏,也还算法外施仁,止于把他革职,发往军台效力。”

交臂历指 交臂:两手反缚;历指:古代拶指的刑罚。象罪犯两手反缚、受拶指的刑罚一般。形容痛苦万状,毫无自由。

出处:《庄子·天地》:“则是罪人交臂历指,而虎豹在于囊槛,亦可以为得矣。”

金鸡消息 金鸡:古时大赦时,所举行的一种仪式,即竖长杆,顶立金鸡,然后集中罪犯,击鼓,宣读赦令。指皇帝下赦令招安的消息。

出处:《新唐书·百官志三》:“赦日,树金鸡于仗南,竿长七丈,有鸡高四尺,黄金饰首,衔绛幡长七尺,承以彩盘,维以绛绳。”

漏网之鱼 逃脱鱼网的鱼。比喻侥幸逃脱的罪犯或敌人。

出处:《史记·酷吏列传序》:“网漏于吞舟之鱼。”

卖法市恩 市:买。指玩忽法律而随意宽恕罪犯以求得好处。

出处:元·白仁甫《梧桐雨》楔子:“某也惜你骁勇,但国有定法,某不敢卖法市恩。送你上京,取圣断,如何?”

披枷带锁 枷:套在脖子上的刑具;锁:用铁环连接而成的刑具。指罪犯套上枷锁等刑具。

出处: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三折:“[正旦云]俺婆婆若见我披枷带锁赴法场餐刀去呵,[唱]枉将他气杀也么哥,枉将他气杀也么哥。告哥哥,临危好与人行放便。”

披枷戴锁 指罪犯套上枷锁等刑具。同“披枷带锁”。

千刀万剐 剐:割肉离骨。一刀一刀将罪犯身上的肉割下处死。形容罪恶重大,死也不能抵罪。

出处:元·无名氏《盆儿鬼》第四折:“即日押赴市曹,将他万剐千刀,凌迟处死。”

网漏吞舟 网:渔网,比喻法网;吞舟:吞舟的大鱼,比喻大奸。网里漏掉吞舟大鱼。比喻法律太宽,使重大的罪犯也能漏网。

出处:《史记·酷吏列传序》:“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艾安。”

一干人犯 指罪犯和有关的人。

出处:明·施耐庵《水浒传》第十二回:“差两员相官带了仵作行人,监押杨志并众邻舍一干人犯,都来天汉州桥边登场检验了,迭成文案,众邻舍都出了供状,保放,随衙听候,当厅发落,将杨志于死囚牢里监守。”

以观后效 后效:以后的效果。指将罪犯从轻处分,再看他以后的表现。

出处:《后汉书·安帝纪》:“秋节既立,鸷鸟将用,且复重申,以观后效。”

以刑致刑 对重罪施以轻刑,则罪犯无所畏惧,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

出处:《商君书·靳令》:“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又《去强》:“以刑致刑,国治。”《韩非子·饬令》:“罪重而刑轻,刑轻而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赭衣塞路 穿囚服的人挤满了道路。形容罪犯很多。

出处:《汉书·刑法志》:“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

真凶实犯 真正的罪犯。

出处: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十五回:“快快出去查明受害的百姓,赶紧指出真凶实犯,本县立刻就要办人!”

真赃实犯 赃物是真的,罪犯是确实的。泛指犯罪的证据确凿。

出处:明·无名氏《开诏救忠》第三折:“你今真赃实犯,有何理说。”

真赃真贼 赃物、罪犯都确凿无疑。指犯罪的证据确凿。

出处:明·施耐庵《水浒传》第三十三回:“黄信道:‘还你一个证见,教你看真赃真贼,我不屈你。左右,与我推将来。’”

真脏实犯 脏物上真的,罪犯是确实的。泛指犯罪的证据确凿。

自新之路 罪犯自己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出路。

出处:《三国志·魏志·田豫传》:“豫悉见诸系囚,慰谕,开其自新之路,一时破械遣之。”

罪加一等 指对罪犯加重处罚。

出处:清·彭养鸥《黑籍冤魂》第五回:“你为着吃烟,这才犯法,我们来拿你,倒来吃你的烟,本官知道,办起来罪加一等。”

罪有攸归 攸:所。罪责有所归属。指罪犯必受惩治。

出处:明·陈仲琳《封神演义》第二回:“赐尔姬昌等节钺,便宜行事,往惩其忤,毋得宽纵,罪有攸归。”

为什么老虎凳施刑时要光着脚?

母系氏族没落伍父系氏族才得以建立,实在晚期的女人拿上菜刀能做菜,跨上战马就可以杀敌。武丁的妻子妇好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妇好这类状况在事先实在也不算个例,武丁很多多少妻子都是云云。可是到了周这一代,男子开端交战厨房或许家政范畴,简直从疆场偃旗息鼓。史书这么长,老是零散冒出一两个女将,这些女将固然赢得了后人的尊敬,但在事先人心中不免被打上各类品德标签。今日小编就给各人引见一名女将,这位女将不单能上疆场,仍是一名难得的佳丽,更加重要的是,她竟然是一国以后。

苻坚“淝水之战”玩脱后,他就喜剧了,可是一个人的喜剧不是喜剧,一家人的喜剧那才是真喜剧。苻坚有一个孙子叫苻登,这苻登当天子当的不咋地,选妻子到是很牛逼,竟然选中了毛皇后成为本人的终身伴侣。苻坚“淝水之战”败北的音讯传回前秦后,前秦中国立即土崩瓦解,很多有权力的贵族都离开前秦,自寻前途。苻坚都压不住这群同心专心往外奔的人,苻登就更压不住,皇位传到苻登手里时,简直只剩下一个空架子。苻登弱,周围的人都想从他身上捞点益处,因而苻登自从即位就没过上一天安生日子,除去兵戈仍是兵戈。

毛皇后身世将门,是著名的将门虎女。毛皇后可不是名不副实她手上有真功夫,从小就武艺超群,并且随着本人父亲见地了很多兵戈局面。假如光是能兵戈,或许还不会被苻登看中选入宫中,在这里不得不说一下毛皇后的另一个长处,她美丽,并且仍是十分美丽的那种美丽。身世好,会兵戈,还美丽,这么优良的女人,不被苻登想念才怪?C?屎蟊谎∪牍?晌?屎螅?薜且渤龈裣埠谜飧龌屎螅?悦?屎笫?帜绨?S捎诿?屎蠡岜?辏?允擒薜浅稣髦?弊芟埠么?厦?屎螅?┤妹?屎蟪稣剑?┤妹?屎笫乇噶覆荨C?屎蠹瘸闪塑薜切哪恐凶畎?呐?耍?渤闪塑薜遣肯虏豢苫蛉钡囊辉鄙辖?/p>

比翼双飞也算一场美谈,可是好景不长,苻登原本权力就不强,还老被耗费,没过多久毛皇后就在一次战争中被俘。毛皇后是一个大佳丽,当这么一个大佳丽落到了一群兵痞中,结果就不必我说了。毛皇后在虎帐中受尽耻辱,厥后戎行负责人迷恋毛皇后仙颜,想让毛皇后随着本人,毛皇后断然拒绝,戎行负责人大发雷霆,毛皇后先是被处以裸刑,最初再被枭首。

看累了吧,发个笑话,让你开心放松一下

到底是不是万能的

一位老板追一名女孩,拿出100万钱放在女孩面前,被女孩拒绝。另一名小伙,每天给女孩打电话发短信,上下班准时接送,带她游山玩水,最后终于和她在一起了。女孩一边微笑着说:“钱并不是万能的”一边坐进了小伙的私人飞机里:“很多钱才是万能的。”

先秦儒家的刑治思想

因为老虎凳施刑时是通过对双腿和膝盖关节施加人体无法承受的压力以达到折磨、拷问受刑者的目的。

追根溯源,在清代之前老虎凳可能已经出现了,但历史材料仅限于野史杂谈,尚不足以进行科学严谨的考证,可以确认的是清末时老虎凳、杠子、棒打之类的刑具为衙门普遍使用。朝廷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白莲教、义和团等农民起义时,不乏以老虎凳、辣椒水、夹棍等酷刑残酷迫害俘虏和囚犯。

扩展资料:

影视题材

新中国建立后出现了许多反映革命烈士事迹的**、小说、纪实文学,甚至是连环画。老虎凳恐怕是相关文艺作品出现频率最高的刑具了,像《红岩》这类经典的革命题材小说,对于老虎凳的描述就比较真实可信。

改革开放后,随着影视文化产业的急剧扩大,电视剧制作消费市场鱼龙混杂,某些穿越剧、谍战剧、抗日剧粗制滥造,将老虎凳之类的酷刑按照所谓剧情的需要随意美化和化,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虚构的电视剧场景不等于真实历史的再现,这需要观众加以区别。

百度百科—老虎凳

翻译古文,语出韩非子对商鞅强调“轻罪重罚”,主张“以刑去刑”的评价。

 孔子虽然凸显德治、礼治的作用,但并不是像有些人那样认定孔子只讲德治不讲法治,他并没有彻底否定刑罚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我在这里整理了相关知识,快来学习学习吧!

 先秦儒家的刑治思想

 (一)孔子的齐之以刑

 孔子讲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5]尽管从治理的效果来说孔子更看重德礼之治,可他毕竟确认了政刑之治能够使民众免于惩罚的事实。

 1、刑罚必中。孔子强调为政必须正名,这是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76]诚然,孔子把正名和礼乐置于优先位置,刑罚只不过起到中介功能,但是,他终归建构了名正言顺?事成?礼乐兴?刑罚中的政治秩序,且指明了刑罚得当对于百姓行为的调控作用。

 2、听讼犹人。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77]自古以来,违法必讼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手段,正因如此,孔子认为自己审判案件时和别人一样秉公执法;但是,社会纠纷有时也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不一定诉诸法律;而且,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无讼,为了使诉讼不至发生;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根本没有纠纷,从而没有诉讼,这正是孔子所期望的。中国古代社会,流传着“讼,终凶”“讼不可妄兴”“厌讼”“贱讼”“健讼者必凶”等非讼、无讼理念,尧舜之世被称赞为一个无讼的世界,大舜也被誉为息讼止争的能手。不管怎样,“听讼,吾犹人”表明孔子并不排斥刑法。

 3、宽猛相济。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载,孔子评价子产授政、大叔用宽时强调为政应当宽猛相济:“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猛”自然包括严厉的惩罚和犯罪的预防。孔子的评价恰到好处,它表明,治国理政的重要任务就是制定合理的政策,而好的政策必须与民情相适应;政策过于宽厚就会使民众怠慢无礼,但过于刚猛也会使民众受到伤害,因而理应宽猛相济、有张有弛。由此可见,孔子把刑罚纳入为政治民的重要选项。

 4、君子怀刑。孔子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78]在孔子那里,君子与小人的差别具有多重规定性,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君子心中始终怀有敬畏刑法、规矩、法度而不去逾越,重视遵守社会的制度规范;而小人则成天挂念一些小恩小惠,贪图小便宜。众所周知,孔子一贯推崇君子人格,由此说明他充分肯定了刑的价值。孔子评价弟子南容说:“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国家有道时,南容可以做官;国家无道时,他也可以免去刑戮,据此孔子把自己的侄女嫁给了南容。[79]这里,孔子尽管尊道,把有道无道视为行动出处的根本准则,可也将免去刑戮作为人品的重要参照,从而表现出对刑法的尊重。

 (二)孟子的“明其政刑”

 孟子治国思想中的道德主义色彩较为浓厚,而轻视刑罚的意义。他提倡的王道政治要求减少刑罚:“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80],反对“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81]的罔民政治。不过,孟子也没有因此走向完全否弃刑罚。

 一是在阐述贤能政治学说时,孟子提出了“明其政刑”的政治责任观:“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82]不难看出,他深切认识到了遵守刑法对于国家兴亡的重要性。

 二是他的仁政说之所以主张仁者宜在高位是因为“下无法守”,而假如“小人犯刑”就难以保障国家的生存。孟子指出:“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83]如果在上的人没有道义遵守,在下的人没有法规遵循,朝廷不信道义,工匠不信尺度,居高位的君子触犯义理,居下位的百姓触犯刑律,如此这般,国家还能生存下去那真是太侥幸了。

 三是力主“善战者服上刑”。孟子痛切地指出,君主如果不行仁政,就会造成“争地以战,盈野;争城以战,盈城”的恶果,而这与“率土地而食人肉”没有区别,如此可谓罪不容死、罪不容诛,而“善战者服上刑”:善于打仗的人应该接受最重的刑罚,[84]由此反映出孟子即便推崇仁政却并不否定法制,也折射出他关爱民众生命的责任感。

 (三)荀子的明德慎罚

 通过以上梳理可知,孔孟治国更为重视德政和仁政,反对暴政、战争和霸道,但并不否定刑治。然而,同为先秦时期的儒家,荀子的治国理念在对待德刑关系问题上与孔孟既有同又有异。荀子治国理政思想的核心是隆礼尊贤和重法爱民,重德治同时也重法治,这是他区别于孔孟治道所在。他所说的“礼”既是一种道德规范又是一种社会制度,既具有道德意蕴又具有非道德意义,故而他常常礼法并提、礼刑并举,不但强调以礼治国也强调依罚治国,把刑罚视为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点:

 1、明德慎罚。荀子明确指出:

 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85]

 荀子将礼与刑看成治国理政永恒不变的真理,认为在位的君子只要注重礼与刑的整治,就会使百姓安宁。所谓“明德”,即是尚德、敬德,使德性倡明;所谓“慎罚”,就是谨慎用罚,不乱罚无罪、乱杀无辜,做到刑法适中。作为西周治国施政的重要指导思想,“明德慎罚”源自于《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和《尚书?多方》“罔不明德慎罚”。《尚书?多方》载,周公之所以强调“明德慎罚”,是由于“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显然,荀子继承了这一治道理念,他指出,君主如果“明德慎罚”,那么国家就会得到良好的治理而四海也会太平。虽然它具有德主刑辅的思想倾向,[86]但也蕴含着德刑相济的治国理念。

 2、刑罚之禁。一方面,荀子认为礼与刑各有其不同的治理功能。他既认识到礼具有防止民众作恶的规范治理作用,又具有防民入刑、礼失必祸进而刑繁的功效:“水行者表深,使人无陷;治民者表乱,使人无失,礼者,其表也。先王以礼义表天下之乱;今废礼者,是弃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祸患,此刑罚之所以繁也。”[87];同时,他体认到礼的功能有限性,强调对像朱象那样冥顽不化之人、好勇斗狠之徒、作奸犯科者必当待之以刑:“偷儒惮事,无廉耻而嗜乎饮食,则可谓恶少者矣;加愓悍而不顺,险贼而不弟焉,则可谓不详少者矣,虽陷刑戮可也。”[88]

 另一方面,荀子主张礼与刑分而治之。他提倡这样的为政之道:“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贤不肖不杂,则英杰至;是非不乱,则国家治。”[89]礼与刑虽然均有规范性和强制性一面,但礼更多的靠个人自觉,属于软约束。荀子认为对至善之人应当按照礼来管制,对大恶之人进行刑罚处治,只有把礼与刑分别加以运用、区别对待,才能使贤人与不贤的人不相互混杂、是非分明,从而治理好国家。

 再一方面,荀子又从不同功能角度强调治国必须运用礼义、法正、刑罚三种手段实现共治:“今当试去君上之埶,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90]在荀子看来,如果没有礼义教化,去掉法正治理,缺乏刑罚禁止,就会马上造成“强害弱,众暴寡,天下悖乱而亡”的恶果。

 3、无罪不罚。荀子吸收了法家重视刑法尤其是刑罚的治国思想,将“刑”与“罚”连用,主张赏功罚罪[91];谈到如何为政时,他认为对那些十恶不赦的元恶分子,不需教化就应立即处决?“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元恶不待教而诛,中庸不待政而化。” [92]他所主张的“王者之政”是:

 故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职而教之,须而待之,勉之以庆赏,惩之以刑罚。安职则畜,不安职则弃。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无遗,才行反时者死无赦。夫是之谓天德,是王者之政也。[93]

 荀子指出,真正的王道政治应当是,对于那些散布邪恶言论、鼓吹邪恶学说、做邪恶事情、具备邪恶才能和任意逃亡流窜的人,进行强制劳动并加以教育,用奖赏去激励、用刑罚去惩处,而对那些用才能和行为来反对现行制度的人,则应当坚决处死而决不赦免。由此可见,荀子倡导的是赏罚分明的治国之术,表现出法家式的对邪恶势力决不宽恕的担当精神。

 4、罪刑相称。不唯如此,荀子还从明德慎罚、刑罚之禁和无罪不罚层层推进,阐发了“无功不赏,无罪不罚”[94]的法治普遍性,并阐释了罪刑相称的正当性思想。对于为何必须实施刑罚之禁、无罪不罚和罪刑相称,荀子虽然也注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从报复主义或报应论角度加以论证[95]?如荀子说:“凡爵列、官职、庆赏、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也。”[96]不过,他主要从功利主义的维度给予说明;如果说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体现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报复论,那么它也是出于社会功利的考虑,犯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是因为它造成已有的和可能的严重社会后果。

 荀子的刑罚论既建立在性恶论的心性儒学假说基础之上?对他来说,由于人性为恶,必然带来“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古代圣人重刑罚以加禁止;又立足于“欲多而物寡”矛盾的社会儒学论说之上?人之所以犯罪,正是由于放纵自己的欲望而对相对有限资源的争夺。而就刑罚本身的作用来讲,荀子揭示了它具有这样一些功能:

 第一是可以防止不吉祥。荀子指出,如果罚不当罪,就会造成灾难:“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97]“称”也好,“当”也好,都是适合、相当的意思。“罚不当罪”一些《成语词典》有的现代解释为处罚过轻,有的诠解为处罚过重。实际上,两种可能性都有。荀子的意思无非是强调如果处罚过重或过轻,使处罚和所犯罪行不相称,就会造成不吉利的后果。

 第二是能够树立法律的威严。荀子说:“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爵当贤则贵,不当贤则贱。古者刑不过罪,爵不逾德。故杀其父而臣其子,杀其兄而臣其弟。刑罚不怒罪,爵赏不逾德,分然各以其诚通。”[98]只有罪刑相称、罪罚相当,反对株连,反对伤害无辜,保持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才能维护法律的威严;反之,如果定罪不当,那就不失为对法律的轻慢。

 第三是杜绝社会混乱。荀子指出:“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目征其末也。”[99]用刑罚治人的根本目的是禁暴止恶,假如罪行很重而刑罚很轻,必然使平常人不知何者为恶,从而引起极大的混乱。他还讲:“一物失称,乱之端也。?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100]在荀子看来,者死、伤人者刑是悠久的历史传统(习惯法),只有刑与罪相称,才能使社会变得有序,否则就会引致无序。

 第四是可以起到精神劝诫感化作用。荀子强调刑罚主观上能够对未犯罪发挥威吓、阻止功能:“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将以为利邪?则大刑加焉,身苟不狂惑戆陋,谁睹是而不改也哉!然后百姓晓然皆知循上之法,像上之志,而安乐之。”[101]大刑必定带来大辱,百姓定然加以理性衡量利弊得失而遵纪守法、崇上向上,如此有助于维护专制统治。他还认为:“雕雕焉县贵爵重赏于其前,县明刑大辱于其后,虽欲无化,能乎哉!”[102]有贵爵重赏在前、明刑大辱在后,一个人即使不想转化都不行。

 5、德主刑辅。从刑罚之禁?无罪不罚?罪刑相称,这一层层递进的刑罚主张似乎表明荀子的治国之道与法家想通,也许正是因此荀子一度被判定为李斯、韩非式的法家。但是,要知道,这是单纯局限于荀子的“刑罚论”而得出的结论,如果把德和刑二者在治国的功能方面做比较,那么,荀子的“德刑论”就与孔孟没有什么区别,骨子里延续拓展了儒家一贯的德主刑辅治国思维,而与法家式的严刑峻法相甄别。如此断定的主要理由除了上述的荀子强调明德慎罚外,还在于他主张:

 第一,道德治国优于刑罚治国。荀子认为君主在实践治国、强国责任过程中由于采用的方略不同而会形成三种威严:这就是由“礼义则修,分义则明,举错则时,爱利则形”带来的“道德之威”,由“礼乐则不修,分义则不明,举错则不时,爱利则不形”带来的“暴察之威”和“无爱人之心,无利人之事,而日为乱人之道”带来的“狂妄之威”。[103]和暴察之威和狂妄之威比起来,荀子更为赞赏修礼义、明分义、当举错、爱利民的道德之威:“道德之威成乎安强,暴察之威成乎危弱,狂妄之威成乎灭亡也。”[104]尤其是荀子认为道行高于繁刑、道统决定一国的兴亡:“坚甲利兵不足以为胜,高城深池不足以为固,严令繁刑不足以为威,由其道则行,不由其道则废。”[105]

 第二,礼义教化高于刑罚听狱。荀子极力推崇统治者的道德表率作用,认定道统高于政统,明确指出,假如“上好礼义,尚贤使能,无贪利之心”,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106]。荀子强烈反对不教而诛,在为孔子刚为政就诛少正卯一事做辩护时,他引述孔子的话说:少正卯兼有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和顺非而泽的“五恶”,是为小人,因此不可不诛;而当孔子为鲁司寇时,“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季孙不高兴,认为治理国家应当采用孝道,杀掉不孝之子可以惩戒不孝,因而不应放掉儿子,孔子辩护说:“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107]?不去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而一味依靠诉讼就等于滥杀无辜,为此,他指责嫚令谨诛、不教而责而肯定“义刑义杀”,并套用孔子“不教而诛,谓之虐。”[108]的话说:“不教而责成功,虐也。”[109]同时主张把教与诛结合起来:“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110]

 第三,力主内圣对外王、德性对政治、道统对政统、道德对刑罚的统辖。荀子强调庆赏刑罚必须讲究诚信:“制号政令,欲严以威;庆赏刑罚,欲必以信”[111];不能以私门影响刑罚的施行:“刑称陈,守其银,下不得用轻私门”[112];也要以真实、守信的态度实施刑罚:“听之经,明其请,参伍明谨施赏刑”[113]“言有节,稽其实,信诞以分赏刑必。”[114]

 第四,反对乱施刑罚。荀子虽驳斥孟子性恶论,虽提倡刑必当罪,但同孟子一样,他也看轻严令繁刑而提倡减省刑罚。为此,他或是从正面强调刑罚綦省的作用,认为只要为善去恶,那么即便刑罚很少使用也能树立良好的权威:“是以为善者劝,为不善者沮;刑罚綦省而威行如流,政令致明,而化易如神。”[115];或是从负面指出过度用刑必然带来民众的邪恶行为越来越难以禁止的后果:“乱其教,繁其刑,其民迷惑而堕焉,则从而制之,是以刑弥繁而邪不胜。”[116]并指出:“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而过,宁僭勿滥。与其害善,不若利*。”[117]从“刑罚綦省”到“刑弥繁而邪不胜”再到“刑不欲滥”,这些论断鲜明地表现了荀子对刑罚的慎重态度。

 学好政治的关键

 学好政治三个关键:

 第一,看书要透---不懂的地方一定不要放过,有时候多读几遍可能就明白了,还是不懂,只有问老师;

 第二,背的要牢---概念、基本原理必须背下来,当然在理解的基础上,没有砖头就没办法砌起来大房子;

 第三,做题要精---不一定多做,但凡做过的一定要搞清楚所以然,比如做选择题,4个选项必须要明确选的理由和不选的理由,千万不要只注意一个,那是蒙的。

 时间长了之后,肯定会形成一定逻辑,这个时候找老师评价答题的逻辑,纠正偏差,按照高考的要求来。

古代有哪几种刑法?

韩非对商鞅重刑思想的发展法家是战国时期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学派。战国初、中期的法家被称为前期法家,战国末期的法家被称为后期法家。商鞅是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其法治理论和实践奠定了法家思想的基础。韩非是后期法家的主要代表,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对商鞅的重法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他发展了商鞅的重刑主张,在厚赏厚罚、毁誉相当的基础上,进而强调“求过不求善”,严刑重罚④。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韩非看来,“刑赏二柄”是推行法治的最有效手段。如何施刑,商鞅和韩非都主张重刑。怎样行赏罚?商鞅基本主张轻赏少赏。如“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治国刑多而赏少”。商鞅认为赏是对刑的辅助:“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韩非先是主张厚赏,理由是“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以后他又强调少赏,因为“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上;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上”,以此响应商鞅的“重刑爱民”论,还因为“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韩非的这种变化,说明重刑走向极端,必然会导致轻赏少赏⑤。

2.韩非是商鞅以刑去刑思想的维护者。韩非在商鞅的基础上继续论述重刑的理由。“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对比分析重刑与轻刑在制止犯罪方面的作用,以为重刑比轻刑更能制止犯罪。重刑的目的不仅仅是为处罚罪犯,而且还为了预防犯罪,“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重刑打击盗贼之类的重大罪行,威慑教育国民不要犯罪:“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刑罚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对国民的统治,而不是为了消灭国民,因此“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韩非虽然意识到法不可避免地有其副作用,“法有立而有难”,“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即使是先圣也不得不承认“规有摩而水有波,我欲更之,无奈之何”。但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对犯罪行为只能严惩不贷,决不能心慈手软,更不能姑息养奸。“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不唯如此而且要“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重刑可以达到“以刑去刑”,轻刑反而招致“以刑致刑”,因此,重刑比轻刑更能制止犯罪⑥。

3.“法无等级”与“法不阿贵”思想,是韩非为实现其法治目的,提出的最激进的主张,他在《有度》篇中这样表述,“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敢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遗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同样的思想在商鞅那里被表述为“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及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从以上两段话中可以看出,商鞅首先提出“刑无等级”思想,商鞅进一步将其发展为“法不阿贵”。应该说,这种思想是作为三代盛行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直接对立面而出现的,它的矛头直接指向的是贵族特权。因此,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跨时代的意义,为后世人们反抗法外特权奠定了理论基础,应该予以充分肯定。

4.商鞅提倡重刑主义,反对儒家的德治主张,认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宣扬“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同时也不否认道德有一定的作用,而且按照他自己的法治学说论述了道德的作用。商鞅说:“圣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德,德生于力”。承认道德的感召作用,但具有感召作用和道德不来自于君王的品行而是来自于君王的强力,而君王的强力又来源于刑罚的威慑。因此,商鞅进一步指出:“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在商鞅的眼里,德只是刑的派生物,实行刑罚可以形成在以法治国的环境下的道德风尚,“以刑杀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不仅刑能生德,而且暴也有义。商鞅的“德生于刑”是为其重刑主张辩护的,过于极端,近似诡辩,因而为韩非所不取。韩非把刑德称为君王操纵国民、统治国家的“二柄”,“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虽然将刑德联称的时候还有先刑后德的序列,还是反映出韩非比商鞅更注重德,至少是没有认同商鞅的“德生于刑”的观点。同时应指出,杀戮并非刑的全部,庆赏也只是德的部分内容,韩非没有就此深入论述如果加以拓展,就有可能进一步提出“刑主德辅”之类的口号。韩非之所以比较注重德的作用,可以从其师承关系找到一点答案。韩非师从荀况,荀况是一个“礼表法里”的儒家,荀况的“隆礼至法”思想对韩非有着潜在的影响,加上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于是韩非尾随荀况的“隆礼至法”而将“刑德”联称。荀况能引进法家的某些观点改造儒家学说,韩非就难以完全排除不受经荀况改造后的儒家学说的影响。

但是,韩非毕竟是法家,从来就没有放弃法治主张。他虽然将刑德联称,但仍然鼓吹“不务德而务法”,信奉“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⑦

在上一世纪结束时,法兰西学院的教授弗朗索瓦·拜鲁写道:"在这个地球上,折磨空前残 忍,而以残酷折磨为主旨的极刑也远远没有成为过去。……不仅存在,而且在世界共同体中 三分之二的国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这些国家,应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却在递增。……只有不 再,人类才真正得以为人。"

但他承认,即使到了下一世纪,人类仍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法摆脱其"动物性",因为 人类几乎将所有的科学与智慧都用于致死的可怕"艺术"中,在死刑的发展过程中,体现出规则、 技术、发明、革新。而就死刑的杀一儆百性,是对胆敢挑战权力与秩序的人的最严厉警告。

让我们图文并茂地遵循时间逻辑来浏览人类的残忍智慧。

一、动物行刑

这种行刑方式的历史可能比人类的文明史还久远,当人类尚在用石块与棍棒与自然抗争时, 用藤索捆绑起一个违规的同类去让动物糟踏乃是最简单的致死手段,而最早的记载让我们知道, 在公元前7世纪、亚述王亚苏巴尼巴尔曾把囚犯扔给巨犬做大餐。埃及人则倾向于用鳄鱼。而印度 人则钟情于让老虎作为"执行官",至于中国人,偏好"人不义则群起而攻之"的准则,把犯罪者扔 到老鼠堆、蛇堆、蚂蚁堆中,籍此验证强弱、大小、轻重、粗细等对立概念的互倚互换、用大型 食肉动物来对付赤手空拳的人,是鄙视"恃弥凌弱"的中国人所嗤之以鼻的。对动物行刑有着想象 之迷恋情结的当数罗马人。罗马曾一度盛行"勒索死",这实际上是一种溺刑。但在溺死之前,会 将连同一只猴子,一只公鸡,一只狗,一只猫及一条蛇一道放入皮袋,再将袋口缝紧。经过 这样处理的,在被溺死前身上已布满了斑斓的印痕。在整个古罗马帝国时代都非常流行观看 猛兽吃人,这是法典所允许的。所有类型的猛兽都被用于该刑:狮、虎、豹、熊,偶尔也有狼、 狗之类。所有的动物事先被饿或囚禁得发狂。观众都是观赏行家,不允许出任何顺序上的错误, 一般说来,虎较受欢迎,它能快刀斩乱麻式地把吃个精光。而熊的风格为少部分心理不太正 常的人所欣赏,它将急风骤雨般地击倒,吃的时候却慢条斯理,拖泥带水,咀嚼得十分仔 细。除了直接处理的方法外,还有一种间接方法,即用动物的力量来施刑,中国史载的五马分 尸,马尾拖便属此类。而在印度马通常为牛或大象所取代。至于中东或非洲,多用单峰蛇。纵观 动物行刑的古往今来,最为可怕的当数中世纪在法国、英国和荷兰等地都流行的一种刑,即扒了 的衣服,仰绑于床,在其肚皮上仅扣一口锅或一只笼子,里面放上老鼠、鼬或睡鼠,接着点 火加热。为了逃命惊慌择路的动物便会乱刨乱咬,洞开的肚子深入他们的内脏。

二、割喉刑

割喉始终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刑罚,因此有"罗马刑"之称。它的要旨就是割断喉咙。与砍头刑 不同的是:在此刑中,头和躯干并不分离,但这两种刑的行刑原则是一样的,因为主要是由于窒息、失血过多以至脑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于颈动脉和主动脉被切断。割喉刑用的是匕

首。但罗马的刑罚中却从未将"割喉刑"列为主要的死刑手段。

在古罗马的角斗场里,两个角斗士中受伤的一方会在倒下后举起自己的膀子,并用左手无名指指向观众,一方面是通过这样的手势承认失败,而另一方面是请求观众从宽。这时,胜利者会来到他面前,做一个单腿跪地的造型,并控制住他的头,将刀深入他的头下,再昂起头,等待观众的裁决,如果失败者在角斗过程尽了全力并勇敢而灵巧,博得观众的喜好,他们就会举起手示 意赦免,如果他的表现不令人满意,他们就会伸出大姆指向下判他去死,如果这样,竞技场主席 便会喝一声:"割喉"!

割喉的确带有几分荣誉与悲壮的意味。

割喉刑也用于制裁罗马的意识形态对手---基督教徒。

亚、非、拉美的一些原始部落在祭礼时也用割喉刑。在欧洲,割喉只是为了加重刑罚而设,是为了"割开喉咙,塞进烙铁,将舌头挤出来割掉后再吊死。"在英王亨利四世拟定的法典里曾有规定,割口必须高及颈下,这样行刑者便能通过割口把的舌头拽出来。

到了20世纪,柬埔寨一度又采用了割喉刑,他们用尖利的棕榈叶慢慢地剪开的喉管,在颈动脉附近的位置来回不停地割,"拉出一个很细的口子,然后用尽气力横向一拉。血当即四处喷溅,射得很远。"用这样的方法,他们处决了成千上万的人。

三、剖腹刑

该刑是用利刃刺入的肚腹并拉开口子,导致内脏受损而死。希腊和罗马仅是整死人便罢手了,但在古波斯,割开肚腹之后,还要从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肠子,缠在绞车上,而日本的割腹刑则是由自己来执行,用于证明自己的忠诚、找回失去的荣誉。在剖腹的同时,一顶有英雄特征

的桂冠便戴到了死者的头上。所以,并非一般的市井之民也有资格剖腹。他们一般是被砍头的。在日本,砍头不仅意味着剥夺生命,还有污辱灵运魂魄的意向。

四、投掷刑

该刑的关键在于让从高处跌落。当然,在没有高处的地方,便不能够执行,例如沙漠

里……

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投掷刑的区别只在于最后落在什么地方,罗马人把投入喀斯特石林,希腊则在落点上布一些棱角尖利的大石。波斯人喜爱选择石板平平的街道。墨西哥则是在水中竖起铁钩,再把人掷上去,最讲排场的当数欧洲亲教战争的地方,都崇尚让士兵排起方阵,手执矛戟。然后把带到塔楼、城墙或是教堂顶上,喊着一、二、三扔下去。历史学家 于贝尔·蒙泰耶写道:"这是一种最具戏剧效果的刑罚,非常戏谑"。

二十世纪中叶,法军和美军又重新使投掷刑死灰复燃。在阿尔及利亚和越南,拒绝说出自己所掌握情报的囚犯往往被从直升飞机里踢出来,承接地点没有古代那般考究,但投掷高度却是古人做梦也想不到的。

五、饿刑

如果单纯让饥渴致死,便体现不出施刑者的创意与匠心了。在中世纪的欧洲,最常使用的是"饥饿面具",当面具扣到人脸上后,的口腔里会被塞进一条铁舌头,用于强迫他进行呼吸,如此,即便满地食物,也无法进食,直至饿死。

"天才的发明"是一种被称为"恐怖梨"的玩意儿,铁制,呈梨状,通过机关可以打开。用它塞进的嘴去,使其无法喊,无法讲,当然也无法进食。有些"恐怖梨"内藏尖刺,可以慢慢从制动口里伸出,将口腔夹破,喉咙戳穿……

在印度和缅甸,被判了饿刑的人则会被烧熔的铅水堵住喉咙和嘴巴。

在十九世纪的非洲,有些部落把犯与受害者的尸体很对位地绑在一起。"手手相连,唇唇相处,这些受刑者浸润在腐血中,饥渴交加,悲惨而缓慢地死去"。

有时,会让饥渴的在饿死前狂饮暴食一通,然后扎紧小便的玩意儿,再堵塞肛门,让其胀死。二战期间,纳粹在集中营里经常对囚犯干这类事。

六、十字架刑

该刑在古埃及时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东国家运用得十分普遍。一般说来是用于惩罚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如奴隶、乞丐。为了羞辱罪大恶极的,有时也用十字架刑。

作为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两到三根木桩构成---如果是四边形十字架甚至有四根,形状各异。有的是T形,有的是X型,还有Y型的。T型十字架主要是用来处罚者,有的时候要倒过来,头冲下,脚朝天。圣徒皮埃尔便是被这样处死的,据说是他自己要求的,因为他自觉不能与基督受

用同一种刑罚。早在和刽子手到达行刑地前,十字架的直杆已插入地中。后人描绘的基督背负十字架走向"颅地"的场面,从刑罚角度来看是违背事实的。

在行刑地,用绳子把绑缚在刑具上,不过更经常的是直接用钉子钉,先钉手,再钉脚,钉子从来都不会钉在手掌上,因为手掌承受不住身体的重量会撕裂,而胳膊便可能因此得到解放。有经验的刽子手会将长钉钉入腕骨间一个狭窄空隙,如今解剖学称之为德斯托宽隙。

进入现代社会后,十字架刑仍有其生命力。20世纪70年代,越南军人曾将"叛徒"钉上十字架;80年代,有的国家的小偷会被处以此刑;90年代,苏丹等7国则将送上十字架以示众。

七、活埋

活埋一般用于大规模屠杀。在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秦始皇的坑儒行动只是小巫见大巫。

罗马人处罚犯法的女人时,也多采取"活埋"。

古波斯人在活埋实施前,会将从高处掷入一大堆刻意烧成的灰尘之中,灰烬进入肺 部所引起的窒息远比一般活埋所引起的单纯缺氧要可怕得多。

高卢人和日耳曼人用活埋对待叛徒和逃兵。哥特人则用之专门处理同性恋者。在中世纪的法国,为了"体面",女人是不会被吊死的,毕竟一个女人吊在半空中,在众人的眼皮下甩来扭去,晃动着双腿是极不合礼仪的事,所以必须活埋她。现代的活埋记载见于越战时期。

八、木桩刑

对于此刑,19世纪的《大百科全书》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行刑方法在于将木桩插入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任其死去。

根据木桩直径的不同,有时肛门事先用扩张器张开或用刀割开,然后刽子手将木桩插入,再用锤子钉。在有的地区,木桩插入五六十厘米后,刽子手会把木桩竖起来,插入先打好的铜里,让木桩配合的自重,一点点地深入,直至其从腋下、胸部、背部或肛腹穿出,在一般情况

下,被如此"修理"的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

欧洲亲教战争期间,木桩刑尤其流行,在1669年的意大利皮埃蒙城,一个贵族的女儿德拉图尔浑身赤裸地被穿身而死,一群刽子手将她高高举起游行,并宣称尸体便是他们的旗帜。

1958年,伊拉克国王的舅舅因同性恋被处木桩刑,之所以选择该刑是因为他"喜欢在里插玩意儿"。

九、活剥

活剥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剥又称"小火去细毛",即用火把灼烧皮肤,把身体烤熟到三分。这时,活肉彻底附着在身体上的皮肤分离。然后"置的叫喊于不顾,将他的皮整个地揭下来……他的肌肉完全呈现,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见内脏在搏动,光线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纤维熠熠生辉"。

这样的活剥需要技巧,可能已代表人类剥皮活动的最高水准。因为在其他地区和国家,很多人并不追求整张效果,直接就作"艺术处理"。或切成极细的带子,或切成圆片、碎片、长方

片……处理的最佳杰作是把皮切成狭长的环形细节。

作为刑罚,活剥已消失了数个世纪,但人皮一直是可怕的**收藏家追寻的对象。19世纪末,人类解剖学史上著名的斯皮兹那展览一张完整的被鞣过的人皮。还有纳粹,收集了不仅带有漂亮文身的人皮,并将部份人皮用做书皮、灯罩、垫纸板或其他艺术品的良材。

十、肢解

该刑意味着干脆地剁下四肢。但发展到一定时期后,施刑者认为"干脆"太便宜,于是,有了许多种花样。

波斯人别出心裁的做法是先从手指下刀,然后切脚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

子……

中国人的玩法是截去四肢后用金创药止血,用布包住伤口、再塞入一只大瓮中,置放在厕所里,要痛苦很久才会死去。到了汉以后,凌迟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许在行刑者看来,凌迟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如今,某些国家依然规定,对小偷可以采用截肢刑,巴基斯坦的法典规定:"第一次犯偷窃罪者将被从手腕关节处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将被砍去左脚。"但藉此刑剥夺性命的事几乎没有

了。

十一、凌迟

亚洲和中东的民族尤为偏好此刑。该刑的关键在于将人体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国对于反叛者的凌迟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罗马人处理时先割去双乳,对男犯则 先去其。希腊人在割肉时还要加上剔骨的程序,弄得每个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中国人,其他民族都显得粗糙。中国人将凌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使之堪称绝技。行刑

开始时,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的喉结,以免他喊叫。然后迅速地出血包扎伤口,最先动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杀一个成年人必须要施3357刀,刀刀须见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盘将其贴在上面供观众鉴赏,并要得到赞赏,如果在规定刀数前死去,刽子手将被观众嗤之以鼻,并有可能丢掉饭碗。

十二、碎身刑

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与西方人酷爱摆弄机械密切相关。赤裸着身体被固定在一只带铁钉的大轮盘上,通过摇动手柄,轮盘可以绕轴旋转,轮盘每转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铁刺就会剐下一条肉来,转个十来圈,基本上就被扯碎了。

十三、碾刑

碾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压死;二是将放在中间,两边同时用力并逐渐加码;三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轧碎或扯烂。

在罗马和埃及,常会把铺在尖刺上,然后用巨石碾过,如此决无活机。

日耳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头大盘,由马拖着来回地碾压,直到变成血肉模糊的 一片酱沫。

在波斯,则被塞入那种用来榨葡萄和橄榄的压榨机中,被这般处理过的,形状全无。

十四、火刑

用火烧人是最原始蛮荒的做法,古代的西方和东方都对火刑津津乐道。

高卢人把关入一个巨大而结实的柳条篮里,然后点火焚烧。日本人在19世纪也使用过类似方法。这种方法据说"极富观赏性",在篮里又叫又跳,可怎么也爬不出这"独特的环境"。而斯基泰人则将扔到一辆堆满了干柴并洒上了稀树脂的牛车上,一旦火起,受惊的牛便会拉

着火车穿过整座城市,很具警诫效果。

罗马人把钉上十字架,再遍身淋满沥青和松脂,做成一个大火把,抬着示众。在中世纪的英国和意大利,则是用柴草将裹得严严实实,捆得如同棕子,然后点火。

至于专门的火刑柱则是将人高高绑起,在脚下堆柴烧火,法国的圣女贞德便是这样被处死的。在她被烧的整个过程充满了下流的展览手段……

据说,火刑有净化的作用。是故,火刑总是和消灭异端邪恶联系在一起的。

十五、烤刑与炙刑

这两种刑均为常用的处死方法,它们与火刑的区别在于:对一定要用"小火"来处理。将炉火控制在某种范围内,其目的在于让在清醒状态下毙命。

罗马帝国时期实施此刑最著名的牺牲者为基督教派的圣·洛朗,为了纪念他,巴黎有一家以他命名的时装企业响誉全世界。当时,他为穷人的事得罪了当权者,于是,他首先遭到鞭笞、又被拔去指甲、敲碎牙齿,然后放在铁架上用炭火烤。据说烤了不短的时间后,洛朗对刽子手

说:"你不觉得我这一面烤得太过了么,翻翻行不行?"等到翻过来后,他又说:"烤得很香,差不多了,你可以吃啦。"然后就死去了。至于把全身涂上蜂蜜,用冒烟的柴火熏烤,便是炙刑 了,一些人在行刑过程中尚未"熟",便已被火烟呛死。

而亚洲的刽子手更残忍,他们常常将铁球烧红,然后用钳子夹起,放入事先在头颅上开 好的口子里,这样,的脑浆旋即沸腾,从口子里溢出。古印度人用的是铁棍,在火中烧得发

白后,从的咀里插入。

在旧中国,有专门为施"炮"刑的烤炉,多为铜制。

十六、锯刑

这是一种特别的分解刑,刑具是锯。据说东方人喜好横锯,而西方人酷爱直锯。在基督教传入日本后,日本人也热衷于直锯,他们惯常是从头顶开锯,而西方施刑者则倒行逆施,从两腿之间腹股沟的位置开锯,这样做的后果最可怕,因为在切到肚脐的位置前,的意识都非常清醒。为了延长受难过程,往往会让保持头冲下的姿式,这样脑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气,可以

避免血流失过快而死。

锯刑史上最后的"杰作"是由某些患有狂躁症的盖世太保来完成的。他们有各种型号的钢锯,在他们手里,人变成一棵可以恣意妄为的树,想锯那个部位都成。

十七、箭刑与贯穿刑

用箭射死即为箭刑,似乎各民族都用弓箭,所以这是一种普遍运用的刑罚,只不过用箭先射身体的哪一部位,在处理手法上有差异而已。

贯穿刑的关键在于用尖利物穿透肌肉和组织。但作为一种既定的行刑方式,行刑者总要体现一番创意,于是有了不少种贯穿手法。用长钉将人一串地穿在上面示众,是欧洲各诸侯们爱用的,往往要好几天才死去……最可怕贯穿刑具是一种称之为"玛特·多罗洛萨"的铁制刑具,它与先前发明的刑具"努朗堡的圣女"有所不同,它不靠刑具上的"少女胸部"位置夹紧,而是用灵活的机械臂。它也不是用遍布刑具内的各种铁刺来贯穿的身体,而是收紧臂来让窒息,然后刑具的心脏位置会伸出一根钢刺,插入身体……

十八、毒刑

从很早的年代始,服毒致死就是执刑方法之一。

有记录本案的早期毒杀是对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死刑执行。苏氏因得罪雅典的权贵而被毒死。当毒药送到后,他问刽子手:"好吧,我的勇士,告诉我该怎么做?"后者告诉他,喝下毒药后不要在房间里走动,因为运动会减缓毒药的发作,延长死亡的时间。也要尽可能地少说话,否则就需

喝下两倍以上的剂量。据说苏氏都接受了。那时的希腊,多是用欧洲普遍可见的毒芹中提取出来的毒芹碱来做毒药。

而在古中国,则多用从动物、昆虫、矿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似乎比起西方,毒死人的渠道要多得多。

现代社会出于对有效性和人道的考虑,又开始使用先民的方法了。毒气室、安乐死注射似乎都是一种延续。

十九、吊刑

它有别绞刑,方法是将双手反剪,再用绳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顶端,然后,骤然 松开绳子使其下落,停顿在高于地面仅数十公分处。在降落停止产生的冲力作用下,的双臂 会被拉得脱臼。经过重量设计的吊刑则更为残酷,有记录表明,如果受刑人腿上捆上超过60公斤 的重物受刑,就会连双腿都会拉脱臼。如果超过100公斤,那么在冲力作用下,全身的骨头都会碎 裂,就算是肚皮绽开,五脏六腑溢出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19世纪中叶,中国的清政府曾用吊刑处罚过天主教的传教士,并将吊刑作为一种合法形式的刑罚普遍运用。

二十、鞭刑与棒刑

鞭刑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现代社会文明程度高而鞭刑狠的国家首推新加坡。

鞭可以用各种绵缠材料制成,皮革、植物纤维……上面可以有附着物,例如尖钉、钩刺、石块、金属球之类。总之,如果决定这根鞭是专门用来打人的话,那它一定是根充满了恶毒意向的人类杰作。被打的结果就是"变成一块人形的烂布"。

棒可以是木、竹、铁、铜等材料制成,要致人死命比鞭刑来得干脆,痛苦程度远不如鞭刑,所以棒刑很不受人青睐。拿施刑行家的话来说就是:"当还没有对自己的行为结果的严重性做出深深悔意的时候,一切就已经结束了。"而鞭刑的行刑自由度就大得多,打到一定的时候,可以把受刑者浸到盐水里、酸水里、碱水里……还可以在烂皮肉上涂抹各种"酱料",最令人发指的莫 过于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披麻戴孝",即将被鞭打者血肉模糊处用白麻布包上,等二十四个时辰 后,再一条条地把麻布从身上撕下来……是故,许多受刑者的喊声是,求求您,给个痛快, 杀了我吧……对于施刑者,剥夺生命虽然是最终目的,但临死前表现的一系列痛苦和无助却 只有受刑人知道。

二十一、车轮刑

这是一种将人绑在车轮上活活打死的刑罚。

刽子手执铁棒,按照行刑程序,必须先打断的四肢,一共打八下,将四肢打断成十六节,最后朝胸口上来两下,结束的生命,致命的后击被称为"慈悲的一击"。说起来似乎难以想象,大部份在胸口上挨过两下后依然还气息尚存。刽子手为了证明自己并非手下留情,便会将的手和腿拧到背后,让它们和的头碰在一起,在这样具有悲喜性效果的姿式里,观众或哭或笑或叹息。

由于车轮刑所具有的展示性,要求刽子手表现出特殊的专业技能。一名叫拉朗德的法国因一句指责刽子手的话而载入史册。当行刑者已利索地解决了他的双臂双腿,正要打断他的胸廓

时,棍子轻轻地滑了一下,碰到了他的下巴,拉朗德一声大喊:"嘿,这一下不符合规定"。于是,观众开始呐喊、有人还举起了拳头。刽子手对他道:"怪事,看来他们希望死的人不是你,而是我"。

二十二、磔刑

该刑的特殊之处在于的四肢要同时遭受"力的作用"……

关于此刑的最早记载是在希腊人的书里,他们执刑的方法是将人的四肢绑在被人为弯曲的树上,利用树的弹性拉裂人体。

古中国人和古罗马人则是用马拉的战车来分尸,著名的秦国丞相商秧便是名垂千古的受害者。但似乎该刑执行起来也并非想象中那么轻而易举,人并非像纸那般容易扯碎。16世纪的法国作家米什莱在《法国史》一书中写道:"骑在鞭打着马匹,并疯狂地紧拽系有四肢的绳索。尽管先

前刽子手已用钳子扯裂了腿上的皮肉,并将双臂拉得皮开肉绽,但肌肉依然能够承受住这么 强劲的拉力。无奈的刽子手只好拿来一把大的剁肉刀,割去了一块块他认为对执刑有阻碍的肉。这样,马才终于拉断了四肢……还活着的躯干落在地上。"

还有记载表明,有时行刑的马匹都已累得口吐白沫倒下,但的四肢依然连在躯干上,弄得刽子手,,观众都十分不耐烦。所以在执行磔刑时,刽子手要动十分心思,要研究的身体特性,又要了解行刑马匹的各自力量……

二十三、扼杀

扼杀即勒死,它和绞刑一样是一种使人窒息的刑罚。但它不主要依赖本身的重量,而是通过某种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来致死。扼杀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欧洲若干地方有规定,不允许处女遭受扼刑,于是刽子手在用绳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的脖子之前,要先使处女失身。

从有文字记载始,中国人的扼杀记录昭著,但似乎此刑专用于上流人士,因为死后尚有"全尸"。直到满清后期,才有人发明了一种特殊形式的扼杀,称为立枷,专门用来处死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下等人。方法如斯:先绑起的手,将其脖子套入一块木板的圆孔里,然后升起木板,

置放在一个栅形行刑架的顶端。这样,的颈和下颚便被悬吊起来,脚悬地约50厘米。如果需要快死,就往脚上绑石块。若想折磨他,就由自身重量来决定,通常会需一两天的时间,人犯才会真正断气。

二十四、绞杀

绞杀并非绞刑。它与扼杀的原理十分相似,可以说是一种手工死刑的机械化。

最初的绞杀是让坐在一块平台上,手系在腹前背靠着一根竖着的木桩,刽子手从木桩上的窟窿中放进去一根麻绳,编成环将脖子套住,再将麻绳的两端在桩的另一面打结,从中插入一根棍。当转动棍子时,环收紧使被勒死。这种方式丝毫不伤颈动脉,却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

后来,出现了用金属制造的绞杀机、铁项圈代替了绳套,可以旋转的螺丝让铁环的收缩更加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