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滥用职权的四个特征

2.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哪些

3.哪些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4.滥用职权罪表现形式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滥用职权_滥用职权立案标准一览表

依法追究其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本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解读可参考关于滥用职权罪主体的介绍。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就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作了专门批复。

1.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3号),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3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合同制民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玩忽职守罪的理解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本罪为结果犯。构成本罪,不仅要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必须具有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这两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中,有些是不能仅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的。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是其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

本罪的追诉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六条,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的四个特征

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权谋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放弃职责,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超越职责,擅自处理无权限的事项;以及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作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哪些

滥用职权四个特征是超越职权、不正当行使权力、违反法定程序、故意为之。

1、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的行为首先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职权。这意味着公务员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权限,越权作出了决定或行为。这种超越职权的行为不仅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还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2、不正当行使权力

滥用职权不仅仅局限于超越职权,还包括不正当行使权力。这意味着公务员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违反了法律的目的,以权谋私、公济私,使得权力的行使与法律的目的相违背。这种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形象和公信力。

3、违反法定程序

滥用职权的行为往往伴随着违反法定程序。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然而,滥用职权的行为人常常无视法定程序,草率决策或任意行使权力,导致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4、故意为之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赋予的权限、目的和程序,但仍然有意为之。这种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更为严重。

滥用职权的危害

1、滥用职权的危害:对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影响

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职责和权力的正当行使原则,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特定群体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形象和公信力。

对于个人而言,滥用职权可能导致其职业生涯的终结,甚至面临法律制裁。对社会而言,滥用职权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原则,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2、滥用职权对法治的冲击

滥用职权行为直接侵犯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破坏了法治原则。当公职人员无视法律、为所欲为时,法律的公正性和执行力将受到质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会受到动摇。长此以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将逐渐消失,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将受到严重威胁。

哪些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情况具体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等犯罪分子,隐瞒其犯罪事实;

2、对于走私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3、有查禁卖*、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4、对明知有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

开除处分降级的情况有什么

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3、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4、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5、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表现形式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一、公司法人滥用职权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二、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主观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4、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法律分析: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表现形式:1.一是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二是违法、越权处理公务;三是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四是以罚款代管、代刑;五是野蛮执法;六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七是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八是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上的存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够,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

2.一是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二是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三是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四是办事后收取感谢费;五是时接受行贿人出资垫底钱。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个人私利、私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工作秩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