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义勇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2.见义勇为申报条件

3.“见义勇为”典出何处

4.见义勇为分为几个等级

5.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6.见义勇为是什么意思

见义勇为_见义勇为的事迹材料

法律主观:

见义勇为并不等同于无因管理。一般情况下,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两者的含义大体相似,不过不能把见义勇为简单地归为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毕竟是两个概念,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法律客观:

见义勇为依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也就依不同的原则标准进行处理。因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和财产在受到损害时才具有法律意义,故本文着重分析见义勇为者在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而易引发矛盾纠纷情况下的分类及其处理原则。见义勇为依是否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是来区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在见义勇为中只有行为人和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无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如抢救落水的人员。二是在见义勇为中只有行为人和具体的侵害人,而无受益人。如行为人抓捕逃犯而被逃犯致伤。三是在见义勇为中除行为人外,既有侵害人,也有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四是在见义勇为中除行为人外,既有违约责任人,也有具体的保护对象,即受益人。如在公园救助落水者,落水者得救,救人者却被水底树枝卡住身亡。见义勇为的类型不同,发生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因而处理依据的原则和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在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对如何适用法律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公平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见义勇为中,救人者和被救者均无过错,而救人者的损害与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其损害的补偿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适当分担。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处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在见义勇为关系中,行为人见义勇为救助他人,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其主观心态是救助他人,并已实施了救助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处理。在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存在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对适用法律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有侵害人直接侵害的见义勇为关系中,适用侵权的基本原理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查不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再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要求受益人予以补偿。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侵害存在,只适用防止侵害的原则,而不适用侵权责任或无因管理,即适用民法通则109条的规定。对上述几种观点的分析:(一)在无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理由是:1、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之间存在较多的相容性,行为人均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客观上已实施了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实施的行为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应是无因管理中较高层次的“管理或服务”2、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体现立法的正义性。公平原则虽然也是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而适用的原则,但是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是从社会公平与团结的生活规则出发的,强调的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而对损失的衡平,对造成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作出一种分担。无因管理虽也强调当事人无过错,但从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上分析,其侧重点则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及对维护公共道德所支付必要费用的保护上,从见义勇为被提倡的角度分析,其社会意义比公平原则更能体现社会正义性。3、从损害补偿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从公平角度,根据当事人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而无因管理则“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隔离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指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显然,无因管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公平原则狭窄的多,但具体保护强度大,对权利的保护更加有利。综上分析,公平原则与无因管理原则虽都是以当事人无过错为适用前提,但见义勇为的民法要件能相容于无因管理之中,且从法律的价值取向分析,无因管理适用时对造成的损害是全额偿付,更好地体现了对见义勇为的倡导和权益的保护,故在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来处理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损害。(二)在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存在的见义勇为关系中,应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的理论来处理。理由是:1、防止侵害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单独成立的行为,有侵害存在的见义勇为符合防止侵害行为的特征。《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42条中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对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有侵害存在的见义勇为中,见义勇为人即是防止侵害人,其救助、制止的行为也是防止侵害的行为,符合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2、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理论能独立、一次性解决见义勇为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即赔偿责任由侵害人承担,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当然,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很多,这里只是大体上对见义勇为的类型进行了分类,提出了处理原则。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不得推诿。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正常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个人或者组织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确认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作出书面的结论。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做出确认的结论;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作出不确认的结论,并说明理由。民政部门难以判断,需要根据公安或者是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作出确认结论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法律依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对工作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行为发生地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第十六条 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发给确认证书;不予确认的,应当向申请人、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和原确认部门。

见义勇为申报条件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典出何处

见义勇为申报条件

申报见义勇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勇于面对危险、奋力斗争、不顾个人安危,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申报见义勇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见义勇为行为必须发生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的情况下,且行为人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取的行动。

见义勇为行为必须具有正当性,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出于正义、公正和善良的目的,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

见义勇为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

见义勇为行为必须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能够为社会带来正面的影响和效果

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发生在紧急情况下,面临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他危险状态;

行为主体出于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为主体在行为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勇气和决心,且行为合理、得当。

综上所述:

申报见义勇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发生在紧急情况下,面临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他危险状态,行为主体出于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在行为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勇气和决心,且行为合理、得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因制止正在实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消除危险状态,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各地的地方法规和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和认定还有具体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因此,在实际申报中需要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以确保申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需要注意在申报过程中保护好个人隐私和安全。

见义勇为分为几个等级

见义勇为出自《论语·为政》。

《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意思是见义不为,就不是勇敢的人。见义勇为,汉语成语,拼音是jiàn yì yǒng wéi,意思是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法律上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扩展资料:

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见义勇为不分级别。只要属于下列行为的,均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但是,在受表彰的时候,可以分为县区级表彰、市级表彰、省级表彰和国家级表彰等。其中国家级属于最高级表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是什么意思

一、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自愿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须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这是前提,如救助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则不仅不构成见义勇为,还有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

(2)利他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救助人主观上的利他性阻却了侵权行为的成立;

(3)紧急性,救助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如何申请见义勇为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

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

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考虑个人安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挺身而出,勇于面对危险或困难的行为。

见义勇为这种行为体现了人类的正义感和道德勇气,是一种受到社会高度评价和赞扬的行为。见义勇为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例如看到有人落水、遭遇抢劫、火灾等危险情况时,勇敢地挺身而出,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这些行为不仅需要勇气和胆识,更需要高度的道德责任感和正义感。

见义勇为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身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进步。同时,这种行为也彰显了人类社会的正义感和道德勇气,鼓舞人们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中去,对于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文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不罕见。例如,在公共场所看到小偷行窃时,勇敢地制止并报警;在路上看到有人突发疾病或遭遇时,积极地进行救助和报警;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积极参与救援行动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见义勇为的体现,值得社会的赞扬和嘉奖。

见义勇为中的公共利益含义:

1、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在突发或危险情况下,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够及时有效地救助他人,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2、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够及时制止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救助灾害和事故受害者: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中,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够及时救助受害者,提供救援物资和医疗帮助,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4、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改善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5、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在涉外或国家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表现出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自豪感。

6、见义勇为中的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安全,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和追求。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和安全,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进步发展,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正义感和道德勇气。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和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中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