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_空头支票名词解释
1.签发空头支票的罚款
2.银行如何处理空头支票
3.开空头支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开空头支票犯法吗
5.空头支票罚款的标准
6.开空头支票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单位或个人,除以上处罚外,央行还将其列入支付信用黑名单中,这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将降低其信用等级,会对该出票人今后的正常经济生活产生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将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法律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签发空头支票的罚款
签发空头支票是不可以的。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支票是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从其银行账户内支付款项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签发支票,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严格做到“九不准”。
(1)不准更改签发日期;
(2)不准更改收款人名;
(3)不准更改大小写金额。按照《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如若更改,即成为无效票据;
(4)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即签发超过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的支票;
(5)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6)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签发的空白支票即指事先盖好印章的支票。携带该种支票外出,遗失后将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7)不准签发有缺陷的支票。有缺陷的支票表现形式主要有:
①印鉴不符,即支票上的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或是支票上的印章盖得不全。银行审查出印鉴不符时,除将支票作废退回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②戳记用印油而不用印泥的支票,或印章字迹间模糊不表的支票。
③污抽支票,即票面破碎、污损,无法辨认或字迹不表的支票。
④账号户名不符,或户名简写的支票。
⑤更改处未盖预留印鉴的支票。
⑥付款单位已清户的支票。
⑦未填写用途或所填用途不当的支票。
⑧不是按规定用碳素墨水或签字笔书写的支票。
⑨购买未经批准的专控商品的支票。
⑩非本行的支票;
(8)不准签发用途弄虚作假的支票。签发用途不真实的支票,系套取银行信用行为,银行一经发现,按违反结算制度给予经济处罚;
(9)不准将盖好印鉴的支票存放于他人处让其代为签发,以防形成空头支票或经济。
(二)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
(1)支票要按顺序编号连续签发,不得跳号;
(2)日期中的年份要写完整,不得简写,如1999年不得写成99年;
(3)收款人必须写全称,不得写简称,防止户名不符,形成退票;
(4)签发人开户银行名称用刻好的银行小条章(向银行购买支票时盖好)加盖清楚,不要手写(银行会计规范化管理要求);
(5)签发人对本单位账号要写,最好也用小条章;
(6)注意日期、收款人、大小写金额的准确填写,防止签成无效支票;
(7)其他更改的地方要加盖预留印鉴,使用印泥;
(10)由于现行支票上没有付款单位名称栏目,必须使用预留在银行的印鉴,所以印章一定要清楚;
(11)不得用蓝墨水填写。总之,要遵照银行的规定,不可自以为是。
(三)要由专人签发。支票应由财务部门分派专人保管、签发,不要多人插手,以便分清责任。支票打印机也要明确出纳专人使用管理。
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二条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三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二条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银行如何处理空头支票
一、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1、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是如果行为不具有目的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且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二、空头支票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1、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和交易记录看客户诚信。诚信是当今商贸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少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伪装,给人一种守合同、讲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俩是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基本都很讲信用,都以现金履行,通过数次的小额交易,变成“老客户”骗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数额通常较大,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特别小心。
2、坚决不收远期支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所以说,远期支票本身是违法的,要坚决拒收远期支票。
3、及时举报。一旦发现收到的支票到银行无法兑现,属于“空头”支票时,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办公室、法律中心举报,便于银行及时进行处罚。
开空头支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银行理空头支票的方法如下:
1、让出票人再开一张支票了;
2、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如果出票人不出面解决或已经联系不上出票人,可以拿着出票人开具的空头支票去当地的人民银行举报出票人的违法行为。
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空头支票犯法吗
开空头支票已经涉及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会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以高息为诱饵借钱不还就属于。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借款的行为,才构成罪。所以,如果开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根据情节严重处以不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空头支票罚款的标准
法律主观: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开空头支票是违法的,触犯票据罪。你所说的情况不属于开空头支票的情况。杜绝空头支票的方法如下:1、了解出票方的资质和信誉,只收老客户、信誉度高的客户开具的转账支票;2、对于不了解的客户,尽量不收转帐支票,要求对方开具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
法律客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空头支票是什么意思
签发空头支票就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超过了其实际存有的存款数额。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利用签发空头支票,以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依照法律规定会按票据罪来进行处理。如果是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那么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一般是处以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五但是最低不能低于一千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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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开空头支票是指开具不能兑现,即取不到钱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
票金额2%的赔偿金。开空头支票构成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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